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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下关区房屋拆除
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区安监局拟定的《下关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四月十五日

 

下关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区安监局 2009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下关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直接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拆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内的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报备案的房屋拆除方案组织施工,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非爆破拆除工程或建筑物拆除工程三级以上(包括三级)资质,拆除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生产人员资质,并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 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 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在房屋拆除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所使用的特种机械设备符合质量检测要求,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拆除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及醒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看管,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临近交通道路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如电线、燃气管道、供水管道等)。当被拆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建筑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挡。现场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含2米)高度施工时,必须采取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 承担房屋拆除任务的发包方或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洒水有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并产生安全隐患的除外。
  第十八条 遇有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或雷暴雨、大雾、冰雪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第十九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拆除现场必须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作业动用明火时,必须履行用火审批手续,经现场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禁止在拆除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
  第二十条 临时工棚的搭建必须规范、安全。工棚搭建要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并要将住宿、办公、仓库、厨房分开设置,严禁将吃、住、办公、仓储混设。临时工棚的电器线路安装必须规范、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第二十一条 楼房拆除施工时,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必须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准向下抛掷。
  第二十二条 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拆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四条 拆除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时,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单位发包时,必须将本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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