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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文件

 

关政(2005)107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下关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下关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下关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2005年6月)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订下关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区长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副区长协助区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副区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一)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纳入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检查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形成纪要并严格实施。
        4、本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结案的组织工作。
        5、定期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7、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立即上报,并配合、协助事故的调查。
        (二)副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2、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要采取措施,明确防范责任。在重特大事故生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具体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与防范措施,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
        2、听取并答复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3、在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企业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时,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二、区政府各经济、社会事业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区各经济、社会事业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根据本部门(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和实施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问题,严格执行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督促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限期整改。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危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的资质。
        (六)督促本系统(行业)所属企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得批准投产。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七)本系统(行业)内发生伤亡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实施抢救,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在半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格控制组织中小学生从事学习以外的活动,加强对学校危房的维修、监管,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
        (九)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四)切实加强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制订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部门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另行制定。
        三、街道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副主任对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负责同志及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安全生产落实省市有关条例和制度的领导,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台帐。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宣传,增强基层各级组织对抓好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督促、检查本辖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
        6、发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助,防止事态发展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半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7、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4、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措施到位,督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督促、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抓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完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6、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提高网络运行效率,准确及时反应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信息,将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情况,定期以书面材料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督促社区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8、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相关责任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在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各级领导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本辖区、本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年终的各项评比和年终目标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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