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政〔2008〕211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 《下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准确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下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关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一般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 (5)其它危险化学品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
物质的事故处理。 1.4 预案启动条件 凡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2)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将危及到公共安全;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1.5 预案终止条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措施果断,群专结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按照《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委会各副主任担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转为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请示启动区应急指挥中心。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顾问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并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2)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指挥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信息; (5)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6)接受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并落实指令,必要时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7)终止救援指令。 2.3 各工作组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区安监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各救援小组间的协调,信息的传递及发布,联络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 2.3.2 专家顾问组 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下关消防大队组成,负责与市安委会协调,共享市级专家组资源。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2.3.3 抢险救援组 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搜救作业,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3.4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局牵头,协调组织医疗资源、组织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员实施紧急抢救。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3.5 疏散警戒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南京市支队、交警六大队、相关街道组成,负责确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进行基本的防护指导;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3.6 后勤保障组 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必要时做好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设备的征用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确保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 2.3.7 环境监测组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2.3.8 新闻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媒体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 2.3.9 善后处置组 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会、街道、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慰问等善后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事故单位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58591618,区安监局值班电话:58591815。 3.2 区安监局信息报告 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事故报告规定立即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配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4.2 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安监局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启动预案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预案启动条件经紧急磋商后,做出启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4 救援程序 4.4.1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4.2 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4.3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4.4.4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有关人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4.4.5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区安监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5 现场指挥 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统一指挥现场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5.1 现场工作要求 (1)现场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子的鞋、化纤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进入危险区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现场要建立警戒区域,警戒边界设置警示内容及注意事项; (6)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人员应做好统一标识; (7)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5.2 设定警戒区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涉及范围,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进、出警戒区域的统一标识,除应急处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对警戒区域内、外实行不间断的环境监测。 4.5.3 紧急疏散 区公安分局、下关消防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将事故现场被困人员搜救至警戒区域外;事发地街道、区市容局、事故单位配合区公安分局将警戒区域内所有其它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至警戒区域外。 4.5.4 扩大疏散
现场指挥长根据区环保局监测结果和事态扩展趋势,结合现场专家组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扩大疏散警戒、实施大范围人员转移的建议。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指挥长报告,下达扩大疏散的批准指令并发布事故信息及周边区域扩大人员疏散公告,由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疏散地点和必要的生活物资。区公安分局立即变更扩大后的警戒区域,按由近及远的原则负责扩大后的疏散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的增援)。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它人员同时撤离至扩大后的警戒区域外。 4.5.5 扩大应急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5.6 应急终止 经应急救援处置后,在确认满足1.5条规定的条件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5 应急保障 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分工负责,按照《下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全面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方面保障和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 6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工会、劳保局、环保局、事故发生地街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社会治安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安置和相关补、赔偿工作由区稳定办、劳保局、工会、事故发生地街道负责;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由环保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7 监督与管理 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均严格执行《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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