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政〔2006〕190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下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下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和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不含本数),或重伤10人以下(不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本区多个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负责子预案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领导机构。区政府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2.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承担区应急指挥中心职能。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3)编制和修订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监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子预案的制定,督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建设。 (4)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救援演练; (5)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其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3)火灾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交警六大队,由交警六大队牵头负责。 (5)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质监分局,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8)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 街道办事处安全事故灾难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各街道办事处确定。 2.2.4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区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各成员单位的预案应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3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中心投入运作。区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区长或分管事故所属行业单位的副区长 成员:区安监局、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劳保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交警六大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决定的有关事项,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和建议。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为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临时派出机构,现场指挥员及组成部门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其他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迅速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值班电话:58591618)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58591805)。属于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及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政府决定,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超出区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及Ⅳ级事故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区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Ⅳ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超出区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应急响应程序应升为Ⅲ级以上级别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业、跨部门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方案并协调实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市政府申请本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 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由区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监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保障交通运输设施的完好、畅通,交通运输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交警六大队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2.5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区发改局、商务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区药监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备、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区政府预备费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区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供水、供电应协调好有关单位做好保障工作,医疗救护由区卫生局负责,帐篷由区民政局负责,生活保障由区商务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区人防办负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主动与上级安委会做好协调互动工作,共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资源,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训练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负责所属区域范围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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