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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科室: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现就建立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建立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的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对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局分管领导或者科室副职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二)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局分管领导或者科室副职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科室,其科室领导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一半。

  (四)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参加,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综合科协助各执法科室制定负责人应诉的具体安排,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按照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综合科负责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了解掌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区安监局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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