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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在行政管理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向区安监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区安监局办公室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和综合科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违法行政和执法人员违纪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区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处理:

  (一)反映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工作态度差、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收取相对人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区安监局综合科负责处理:

  (一)对区安监局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有关事项,区安监局不予办理的;

  (四)认为区安监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认为区安监局制定的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区安监局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安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主要通过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举报人(或组织)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或非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并填写《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科室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予以核实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科室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

  第十条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研究决定:

  (一)制定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科室在对投诉举报案件报调查处理完毕后,制作《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存档,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科室承办人员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或组织)举报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按照《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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