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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监〔2007〕40号
 下关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南京市2008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和《2008年春节期间南京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通知,为加强我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规、标准和市、区禁放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安全布设 1、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布设,严把准入关,以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秩序,确保我区春节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安全。 2、下列地点或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公园、风景区等旅游景。 3、饭店、旅社、写字楼、居民楼、连家店、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4、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防止烟花爆竹夹带进入公共交通,拟按居民步行15分钟即可购到烟花爆竹的批准,依托商场、超市、卖场等经营单位作为烟花爆竹零售主渠道,每500米范围设置一个零售点。商场、超市、卖场等经营单位不能满足布点要求的,可以从去年有烟花爆竹安全从业经历的个体工商户中遴选补充,今年不再新增个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二、《许可证》申报及有效时间 所有设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均需取得《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经营。《许可证》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0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2008年2月4日至2月21日。 三、《许可证》审批程序 商场、超市、卖场等经营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必须先到市安监局或区安监局领取《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报市安监局或区安监局;去年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质经历且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必须先到区安监局领取《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报区安监局;然后由市、区安监局和专家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参加市、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报市安监局统一发放《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许可证》审批程序流程: 到安监局或街道安监站领取表填表 申报市、区安监部门 联查评审 合格单位发《许可证》 不合格单位告知 四、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安全许可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3、商场、超市卖场经营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伍万元;其他取证的个体经营者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贰万元; 4、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 5、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火种火源进入,严禁现场燃放、试放; 7、室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地面一楼的相对封闭空间,并有单独门面或可口对外,避开人员出入口和密集区;室外销售烟花爆竹(仅限商场、超市、卖场等空旷场地的经营单位),必须避开人员密集区,选择比较空旷的安全场地,用轻质不燃材料搭建相对封闭临时营业用房,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备售商品必须存放在与销售点相互隔离的密闭物体或场所内,并与销售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实行防火分隔,杜绝火源。 9、拟用玻璃封闭的门、窗橱窗选用防爆材料或加贴透明防爆膜; 10、所有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1、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和跨区销售,严禁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严禁在零售店门外沿街摆卖。 五、烟花爆竹的订购与配送 1、南京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是六城区烟花爆竹合法定点的批发供应单位,凡取得《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必须与合法定点的批发企业签订安全经营协议,订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2、任何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订购和销售私产、私销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厂方采购烟花爆竹。 3、零售单位订购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组织配送。 六、时间安排与实施步骤 2008年12月下旬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区安监部门接受申报。 2008年1月11日起,市区联审、培训、统一发证,并将定点零售单位向社会公布。 七、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行为,全力抓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 2、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各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开展举报奖励活动。 附: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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