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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监〔2007〕31号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和省市安监局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申报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成立下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立友  区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王新民  区安监局副局长

      梁 平  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谢道喜  区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

      相朱尧  区安监局监管二科科长

      李有武  区安监局监管一科科员

      许正兵  热河南路街道安监站站长

      田洪昊  阅江楼街道安监站站长

      王宁平  建宁路街道安监站站长

      孙建武  宝塔桥街道安监站站长

      张崇明  小市街道安监站站长

      薛文友  幕府街道安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安监局监管一科,联系人:李有武,电话:58591801。

  二、申报工作范围

  本区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都要依法如实地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范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见附件)填报说明中的表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确定。

  三、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四、申报工作步骤

  申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检测、企业申报、执法检查4个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0月份。由区安监局会同相关街道对全区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动员部署。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由各街道对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进行动员部署。

  2、体检、检测阶段: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30日,规模以上企业向卫生部门办理职工体检与作业场所检测手续,并取得体检报告与检测评价报告。规模以下企业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体检及检测工作。

  3、企业申报阶段:(1)规模以上企业: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向区安监局的申报工作。(2)规模以下企业: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向区安监局的申报工作。(3)申报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和电子数据一并申报的方式报送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同时提交体检及检测评价报告。

  4、执法检查阶段:自申报工作结束之后,区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突出重点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或未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及申报不实的,安监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将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五、申报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2008年11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工作要求

  1、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好进度,认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并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2、区安监局在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将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于企业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样表》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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