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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监〔2006〕27号

区安监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现将《下关区安监局政务公开制度》、《下关区安监局首问负责制》、《下关区安监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下关区安监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一)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针对性。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区安监局领导分工、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各科室主要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姓名、现任职务。承办科室:办公室、综合科。

  (二)规范性文件类。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2、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3、以区安委会、安监局名义制定或负责解释的规范性文件。承办科室:办公室、综合科。

  (三)机关内务类。主要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承办科室:办公室。

  (四)行政审批类(含申办、审核等)。主要包括:1、申办、审核安全生产培训证书。2、申办、审核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同时”审批。承办科室:综合科、各监管科。

  (五)便民服务类。主要包括:1、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程序;2、办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受理工作程序、工作规则;3、投诉、举报中心电话、电子信箱;4、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承办科室:办公室、综合科。

  (六)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情况、安全生产信息、事故处理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承办科室:综合科、各监管科。

  (七)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负责部门)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一般采取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示栏、本局网站公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评议制度。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群众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评先创优中进行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成立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下关区安监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下关区安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本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企业、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办事人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科室。当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并负责落实联系办事事项。

  4、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热情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作风建设工作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负责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属实将严肃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下关区安监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关区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下关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2、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3、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4、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5、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置时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6、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7、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8、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9、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经查实,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实,承办人或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违反《党内监督条例》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局办公室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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