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安监〔2006〕18号 
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执法,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等; (二)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处理结果和听证等; (三)其他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和办理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秘密或者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区安监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公开的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示。 第六条 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主渠道是“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页。凡在该网页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登载或者印发单行本向社会发放的; (三)制作公示(栏)标牌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悬挂的; (四)印制办事程序公示图表、宣传页等在适当位置张贴或供办事者索取的; (五)其他有效、合规、便捷、经济的方式。 第七条 局综合科应明确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除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要实行审核制,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等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按照《南京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