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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监〔2006〕15号 

关于印发《下关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业务科室:

  为依法规范我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实际,特制定《下关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望紧密联系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切实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下关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制裁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审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简易处罚及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设3至9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综合科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

  案审委成员必须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第五条   案审委在局综合科设立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归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内部信息通报和立案调查工作;

  (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

  (二)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报告或举报的;

  (四)上级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移交的;

  (五)其他方式和形式、途径披露的。

  第七条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处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行政处罚。

   对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对案件研究后提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送案审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案审委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不具备审议条件的,退回案件调查承办科室补充完善或予以纠正。

  对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由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八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案审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案件审议。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作出立案查处的案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和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送案审委办公室,经案审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决定。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即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二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符合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条件的,案件调查承办科室拟给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处理建议的,须事先报案审委办公室审核,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决定。

  第九条  召开案审委会议审议案件时,应由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具体汇报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案审委到会委员应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必须获得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并填写《案件审理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条  案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在接到案审委办公室提交的案件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

  第十一条  案审委对本局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区别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形成决议: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不准和证据不足的,由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和办理人员补充证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应当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等资料报送案审委办公室,或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将上述情况报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案审委办公室应该督促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制作制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文书的交接手续,负责督促案件调查承办科室及时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定期对全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业务科室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简易处罚案件情况统计并上报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科室承办案件的监督和检查,每半年对各业务科室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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