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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管理公示制度

关安监(2005)06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监督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内容、期限和行风建设公示

  被监督管理对象办理以下事项:厂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等,凡手续完备,证件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

  1、厂长(经理)具有相应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2、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经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后,事故的处理工作按权限在9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80个工作日)批复结案。

  3、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严禁以权谋私;实行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5、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周五局长接待日制度,并做好信访工作。

  二、违示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行违示责任追究制。根据违示情况及其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批评、训戒、调离执法岗位、待岗的处分。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8591673

  邮编:210011

  四、本公示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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