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安委〔2009〕6号 
关于印发《下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下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发给你们,望按照规则中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遵守安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5月15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58591767。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下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市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设立区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区安委会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区安委会办公室确定1-2名专职人员,与区安监局综合科合署办公。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区安委会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安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情况。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措施建议。 (三)负责细化分解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组织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负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十)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应履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主动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和单位共同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告事故。 (八)负责将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九)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进行审批。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部门及单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传达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协调全区重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全区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及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拟定安全生产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定。 (三)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 (四)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参加市统一考核;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控制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下关公安分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区武装部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根据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的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民法院工作职责: (一)指导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工作,承办安全生产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三条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一般以上事故或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区社会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宣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三)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教育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六)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指导、协调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配合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和经营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六)履行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参与全区工业系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所属工程建设阶段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起草、修订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四)在规划和建设中,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在批准建设时,督促有关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工作。 (五)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履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公共设施安全。依法对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桥梁、城区防汛排水等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各种偷盗、侵占、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和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 (七)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江堤、河堤、湖泊、水渠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八)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参与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九)负责所属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做好预警提示。 第十七条 区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配合相关专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旅游企业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重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维护、改造工作。 (二)负责所属拆迁项目、房屋整治出新工程和小区出新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所管理单位或直管公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六)参与全区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交警六大队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三)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 (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参与道路及其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工作。 (六)组织编制全区道路交通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指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下关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入区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教育系统(含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指导、督促学校、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完善各类活动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参与全区教育系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市容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联合生产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履行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参与或组织民政系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部门、办事处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承担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审核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人事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体系。 (三)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四)协助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三)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督促文化系统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有关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体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体校、运动场馆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督促体育系统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参与体育系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区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组织或参与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区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履行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对全区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下关工商分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市场),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四)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和督查各类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下关质监分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发证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查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关药监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使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四)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五)负责统计全区食品药品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或组织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贸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施,严防公众聚集商贸场所群死群伤事故。 (二)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经营、储存企业、大型商贸公众聚集场所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三)参与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和上报。 (二)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安全生产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域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区域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四)指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无物管小区的安全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辖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听取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七)辖区管理范围内的交通、火灾、爆炸、建筑以及工商贸企业发生事故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办事处做好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拆迁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 (三)监督、指导所属拆迁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实施拆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管理。 (五)组织或参与所属拆迁施工工程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三)参与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白云亭市场发展(集团)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加强交易车辆、人员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四)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参与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下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加强景区车辆、人员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四)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全面排查治理旅游设施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参与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惠民桥市场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三)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四)加强交易车辆、人员管理。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参与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措施要求。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提交区安委会主任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印发各有关部门。 (二)区安委会专题会议。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即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区政府领导,印发有关单位。 (三)全区安全生产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年度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日常工作、重大活动的联络协调以及工作信息互通互联工作。 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认为必要时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请求,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召开安委会联络员会议。 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主要议题: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印发安委会全部或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工作检查或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一)综合性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专项工作检查。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专项工作督查。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区重点行业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十八条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召集,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碰头,共同协调研究解决。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席会议。 (四)建筑、拆迁施工安全联席会议。 (五)烟花爆竹安全联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编印《下关区安全生产简报》,定期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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