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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委〔2007〕6号

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持续保持对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消防联席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并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杜建仁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彭立友、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月兵任副组长,区监察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分局、商务局、质监分局、建设局、房产局、体育局、民政局、旅游局、消防大队、各街道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在区消防大队设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工作重点
在全面排查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现“四个见底、四个到位”的目标:

  四个见底:

  ──单位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见底。

  ──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见底。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见底。

  ──单位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见底。

  四个到位: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到位。梳理、公布、督办2007年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到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查处率达100%,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停产、停业整改率达100%。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到位。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达标率达100%(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除外),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率达60%。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位置、防火分隔、防排烟、内部装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强制性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等妨碍安全疏散的“习惯性” 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依法当场处罚;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的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防盗门等责令限期拆除。

  3、建筑楼梯间外墙窗户设置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广告牌等,责令限期整改。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政府应当制定搬迁计划,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政府要责令停止使用。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申报消防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3、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设置在车间或者仓库等建筑物内的员工集体宿舍,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全部搬出。

  2、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责令单位和业主按《经营与住宿一体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苏消联〔2004〕第1号)的要求限期整改。

  (四)排查整治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火灾隐患

  1、对建筑内部擅自进行拆分、封堵,破坏建筑防火分区、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2、对建筑消防设施被圈占、遮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被拆除的,要责令恢复原状;被损坏、关闭、存在故障的,要责令限期修复;同时要明确维护管理的单位和责任。

  (五)排查整治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隐患

  1、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被占用或环形消防车道不畅、被占用、堵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2、对建筑消防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等妨碍安全疏散的“习惯性” 消防违法行为,依据省公安厅消防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的有关要求进行查处,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依法当场处罚。

  3、建筑的防火分隔、防排烟、内部装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六)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要求,对消防产品专业销售门市、建材市场中消防应急灯具和防火涂料销售摊位以及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建筑等在建工程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防火涂料、消火栓箱、防火卷帘、灭火器、防排烟设备、消防给水设备等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检查难以确定质量状况的,依法封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在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责令撤换;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深入贯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广泛宣传、引导单位贯彻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五个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督促、指导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依据《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创建考评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下发)对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至8月31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延期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4月刚结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次行动方案的要求,研究制订本行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并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单位按照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火灾隐患排查,并主动消除隐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明确责任人、期限和措施限期整改。各部门在排查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登记表》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象汇总表》(见附件),并于5月31日前汇总后报送区消防大队。商务局、工商分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等部门在排查时要广泛宣传普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

  (三)核查督改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区公安分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消防大队和派出所逐一复核,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报请区政府依法挂牌督办。区消防大队在检查中要对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指导。

  (四)整治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25日)

  各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总结,并于8月30日将情况书面上报区专治办。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从9月1日至11月20日为创建考评阶段,创建考评总结于11月25日书面上报区专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 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全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的火灾隐患不断产生,社会管理、公民素质和消防基础设施较为滞后,火灾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站在“争和谐、保稳定、促发展、创平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领导。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整治工作按照“有责必履,履职必严”的原则,由区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具体为:区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全区各行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区安监局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区文化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区卫生局负责各类医院;区工商分局负责集贸市场;区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区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区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区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其它政府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 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整治力度

  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建设、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填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消防大队对单位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已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撤销行政许可手续,并通报区工商、文化、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政府将按规定挂牌督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对确实无法整改又无法立即关闭的隐患单位,由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并书面上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备案。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巩固整治成效

  区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商务等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并将考核结果与本行业评先、评星、评级、年检等工作挂钩,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切实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内部消防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区专治办(消防大队)地址:区公安分局院内左三楼,

  联系人:程阳宁,电话:84421641。

  附件:1.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

     2.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象汇总表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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