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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安委〔2006〕13号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习惯性违章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十分繁杂,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普遍存在,火灾隐患比较突出,严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是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建设“平安下关”,根据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全力以赴地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整治对象及任务分工

  (一)商场、市场由区商务局、区市场办牵头,区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

  (二)公共娱乐场所由区文化局牵头,区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

  (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

  (四)宾馆、饭店由旅游局牵头,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对照省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管理标准的宣教工作,并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五)医院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对照省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管理标准的宣教工作,并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六)寄宿制的学校及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对照省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管理标准的宣教工作,并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目标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保证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推广运用消防实用技术,区分不同类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有针对性地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实用技术和产品,有效解决防火与防盗、防火与单位日常管理的矛盾。

  (三)加强消防安全告知,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广泛推广运用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的消防安全标志,不断增强广大社会单位和个人维护、管理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的自觉性。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的时间为4月至11月底,分别动员部署、自查整改、联合执法、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日-4月20日)

  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区安监、公安、文化、卫生、商务、教育、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部署。

  2、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举报电话。

  3、各部门要按照整治范围,摸清底数,分类建立电子档案台帐。

  (二)自查整改(4月21日-6月30日)

  1、凡属于专项整治对象的场所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杜绝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

  2、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自系统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监察、指导。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培训。

  3、在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推广运用紧急情况下通过手动释放、断电释放或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等方式可以及时送闭的电磁(锁)门禁系统;在超市、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等场所重点推广消防安全推栓和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等。

  4、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广大社会单位和个人维护、管理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的自觉性。

  (三)联合执法(7月1日-9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消防安全条件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将《撤销批准决定书》抄送区工商、文化、公安治安等政府监管部门。

  各部门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章行为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标志的推广应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作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使其真正理解消防安全疏散的重要意义,增强其维护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督查验收(10月1日-11月20日)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工作。

  2、区安委会将组织抽查,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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