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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心得
彭立友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今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与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比,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规范性和操作性更强,惩罚力度加大,体现了重典治乱的原则。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代背景 过去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安全生产工作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与切入点。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的多样化、复杂化等,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四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五是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四年后,四年磨一剑,应运而生。 二、《条例》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级政府与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尽管安监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条例规定由政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显然是层次高了,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力度也显然加大,过去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主要是劳动部门为主,后是安监部门为主,条例实行后规定由政府组织,特定情况下尽管政府可以委托和授权,但体现的仍然是政府主导,由于层次高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就可以真正做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也可通过党纪政纪的手段,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可用党纪政纪和行政的手段进行责任追究等。 三、《条例》加大了对一般事故以上的等级事故的惩处力度 《条例》惩处十分严厉,贯彻落实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所以条款的刚性很强,自由裁量相对很少,这样易于操作,不易引起诉讼或执行困难。 四、条例对事故等级、事故报告的程序、操作规程均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三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四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五、条例对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地进行事故调查,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四是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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