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安培字〔2009〕2号
关于组织全区第八期安全生产
培训班的通知
驻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扩大安全生产培训覆盖面,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消防法》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复训)。 根据下关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现举办第八期安全生产培训班,具体时间、要求见培训通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