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下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安委办(2008)3号 关于印发《下关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驻区各企业: 为依法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经区安委会同意,现将市、区法制办审核通过的《下关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下关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关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活动,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安全培训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街道安监站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安全培训开班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安全培训通知书。安全培训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参训人数和培训费用等 。 第七条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及学员管理,并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且必须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教学档案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审批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为一期一档。学员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教学档案保存期一般为三年,学员培训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六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九条 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食宿费另行计算。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比例配备,并接受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具体培训范围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接受安全培训; (三)城市加油站从业人员必须100%接受安全培训;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100%接受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未接受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100%。未经安全教育以及安全培训不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培训内容及时间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所用教材优先选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的教材。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管理技术; 4、防静电技术(简介); 5、烟花爆竹火灾事故防范及处理操作。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32学时,每年再培训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与发证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与发证必须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一般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70分及格。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并补交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对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部门核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颁发市安全资格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证书验印的材料、签发程序、发证时间要求: 证书验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二)培训人员名单及制证软盘; (三)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四)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签发程序:培训机构将申请证书验印的材料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送市安监局考核中心考核发证。 安全培训证书验印发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且2年复审1次;经复审合格,在证书上加盖复审合格标志印章,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遗失、损毁的,由本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在登报申明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市下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 行政处罚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局长令)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