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处理如何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处理如何做到“四不放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作出如下阐释。 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谁都不愿意发生事故,亡羊补牢也不失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措施,就怕付出生命代价后仍然不吸取教训。 第一,事故的原因要水落石出。原因不清楚,怎么吸取教训?通过个案分析查清技术和管理层面的原因,然后界定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通过统计分析来掌握规律特点,改进监管。通过事故分析哪个环节哪个地方伤亡多,哪儿就是工作重点。 第二,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对事故的惨痛损失要自责,对事故的原因要深刻反思,才能得出事故的沉痛教训。有些地区设了个警示日、“矿耻日”。比如陕西铜川2004年“11?28”事故,166人死亡,设立纪念碑,永志不忘。 第三,事故处理要依法依规。除了以前有的法律法规以外,近两年又有新法规产生,一个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瞒报罪,提高了事故责任罪处罚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已经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数罪并罚。《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去年已经出台,党纪处分解释也即将出台。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我们和监察部、最高检有一个暂行规定,加大对失职渎职的查处力度。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肃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预防措施要严密有效。发生一次事故接受一次教训,既要就事论事认真整改,又要举一反三,查找在制度上、规程上、标准上、体制上深层次的原因。 第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去年对近两年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的复查,发现复查结果大部分是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判虚刑的多,监外执行的多,还有党纪政纪处分不装档案的,擅自修改的等,这些都一一下发了整改通知。所以,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司法部门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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